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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发改资环发〔2021〕104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江苏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

污水资源化利用对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和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总体不高,利用量不大、利用率偏低。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要求,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损害等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系统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统筹治水与节水,提升我省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助推“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系统推进。秉承“节水即治污”的理念,坚持“节水优先”方针,把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为解决全省水问题的优先举措之一,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配置,系统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

——科技引领,分类施策。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研发,推广普及先进适用技术工艺。根据不同区域的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明确导向,因地制宜,分类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

——突出重点,示范推动。突出不同区域的工作任务及重点,合理选择重点领域和利用途径,统筹开展各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示范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通过高标准的示范试点工程,以点带面,推动全省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

——市场驱动,政府引导。完善政策体系及价格机制,加大财政及金融激励,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多方投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省污水收集处理效能进一步提升,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收集、处理能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建设得到有效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工业废水重复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91%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左右;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聚焦提质增效,深入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1、全面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统筹优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考虑污水再生利用。加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加快推进城郊结合部、城中村、老旧城区等区域污水收集支线管网和出户管连接建设,补齐“毛细血管”,着力消除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口、污水管网空白区。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排水和城市农贸市场、小餐饮、夜排档、理发店、洗浴、洗车场、洗衣店、小诊所等“小散乱”排水户以及建设工地的违法违规排水整治,规范排水户接纳管理。加强污水管网排查检测,针对排查发现的污水管网功能性和结构性等问题,有序推进管网改造与修复。加强管网养护管理,落实养护经费,积极推行专业化、机械化养护。积极推行“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行维护,推动污水管网低水位运行。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稳步实施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妥善处置污水厂污泥和排水管网管通沟污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稳步推进城镇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综合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主,差别化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原则上现有设施2025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湿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出水生态安全性。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可优先用于城市河湖湿地生态补水,同步积极推进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生态景观等,进一步提升再生水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相对缺水或水环境改善压力较大的城市,在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管网,加大再生水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回用力度,提高再生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及雨水利用。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在实施建筑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等各类新改扩建项目时,合理运用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湿地、绿色屋顶等海绵设施,加强初期雨水弃流处理,强化雨水径流污染管控。构建完善雨水收集、调蓄、净化和回用系统,推动雨水在绿化灌溉、生态景观等方面资源化利用。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园区基础设施,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

1、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加强园区供、排水监测,提高园区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搭建园区节水、废水处理及资源化专业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和服务平台,推动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大力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等节水工艺和技术。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近零排放”改造。重点在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重点用水行业,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水平。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限期实施,先行推进高耗水行业企业节水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及处理基础设施。建立涉水企业清单,逐步实施工业废水专管输送,推进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质处理。以园区总体规划、水系规划和园区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等为指引,大力推进工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在电镀等专业园区开展“一企一管、明(专)管排放”试点建设。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和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食品等主要涉水行业所在园区为重点,推进工业集聚区专业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电子信息、纺织印染、化工材料等园区率先示范,建成一批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示范产业园。新建园区统筹考虑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已建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和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工业园区加大市政再生水的推广利用。环境敏感、水质型缺水地区的企业,以及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及“零排放”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鼓励工业园区、工业企业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积极合作,统筹规划建设再生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积极使用市政再生水。积极开展工业园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统筹利用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统筹废水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探索技术与模式,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

1、系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治理工艺。坚持与村庄规划、供水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建设“三个同步”,强化部门协作,合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通过控源截污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结合农村改厕工作,实现厕所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生态利用;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通过人工湿地等方式,建立微循环模式,实现氮磷资源化和尾水再利用。逐步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推广应用清洁养殖工艺和节水型饮水器等设施设备,促进控源减量。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巩固提升行动,进一步推进规模养殖场提升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水平,指导非规模养殖场(户)按需配套堆粪场、粪污储存池等,立足种养结合,因地因场(户)施策,合理规范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行农田退水及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在重点地区试点推进集约化稻田清洁生产,探索实施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鼓励开展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强化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宣贯,开展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试点示范,推动实施池塘生态化改造,推广生态健康养殖。(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开展试点示范。

1、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高标准升级工程。推动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对标污水处理发展新动向,试点开展资源能源标杆水厂建设,推动污水中的能量物质回收利用。同步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实现污泥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结合现有污水处理厂改造升级和新扩建工程,至2025年,鼓励结合地区开发建设,采用EOD开发模式,建设一批“新概念”污水处理厂、下沉式污水处理厂、资源能源标杆水厂、尾水生态湿地净化工程,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利用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再生水深度循环利用工程。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前合理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管网建设。以水环境容量较小、水质较差、水污染较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系统分析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至2025年,计划新增一批再生水工程利用设施,鼓励园区工业集中规划配备管网设施,积极利用再生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广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统筹废水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建立企业间点对点用水系统,实现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支持企业开展全流程污水治理、分段分治、分质利用。结合绿色工厂创建、企业水效“领跑者”,重点围绕火电、石化、钢铁、印染等高耗水行业,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废水利用,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通过典型示范带动企业用水效率提升。推进工业废水尾水排放生态缓冲区建设。“十四五”期间,新增一批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企业水效“领跑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农业农村污水以用促治工程。将污水资源化工作融入美丽乡村建设中,结合乡村振兴、“新鱼米之乡”等工作的推进,加快推进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处理后农村生活污水,经监测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的,鼓励通过人工湿地、利用房前屋后绿地、林地等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加快探索方便可行的污水资源化模式,实施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十四五”期间,结合太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以百亩以上连片池塘为重点,实施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开展试点示范,提升渔业养殖尾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综合开展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选择电子信息、纺织印染、化工材料等工业园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研发集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装备,打造污水资源化技术、工程与服务、管理、政策等协同发力的示范样板,到2025年争创国家级园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聚焦工业废水和市政再生水循环利用方面的重点难点堵点,因地制宜开展再生水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氮磷等物质提取和能量资源回收等试点示范,探索建设一批国家级及省级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生态湿地净化、工业园区大规模使用再生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污泥资源化及资源能源标杆水厂利用试点示范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支撑,建立健全污水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

1、完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覆盖节水目标控制、规划设计、评价测算、用水统计和管理的全流程标准体系。规范节水用水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内容,健全节水用水统计制度,配套制定出台节水用水统计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推动落实《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制订条例细化落实分工方案,强化依法治污鲜明导向。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规范;推进制定酿造、焦化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核定等技术规范;研究制定我省污水资源化利用分级分质标准、评价标准和监管标准等。(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构建政策体系。按照国家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典型地区再生水配置试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等各项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推进,逐一明确任务,实行清单化管理,从紧从实协调推进。制定鼓励非常规水利用的考核激励政策,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湿地纳入生态缓冲区管理体系,执行相关鼓励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价格机制。建立健全基于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完善差别化水价制度,提高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探索从政府补贴治理企业改为补贴使用单位,逐步建立稳定的市场化交易模式。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按质付费”办法,促进污水处理“优水优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科技创新。针对工业污水处理难度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效率低、资源回收率低等问题,推动将园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精准化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攻关纳入省级科技计划,开展污水资源化科技创新。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污水处理企业等加强产学研合作,重点突破污水深度处理、污泥资源化利用共性和关键技术装备。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风险与控制基础研究,发展再生水利用标准制定理论和方法体系;积极研发并推广集成低成本、高性能的污废水再生处理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一批成熟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和装备。(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及完善财金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对污水资源化利用重大工程及示范试点项目的支持,推动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工程。支持各地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创新投入方式,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统筹推进全省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综合协调,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推进落实。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要求,推进实施方案落实。压实地方责任,各设区市政府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行动细则,细化分解各项目标,落实各项任务,集中推出一批有引领作用的示范试点工程;市县政府担负主体责任,明确分工及责任部门,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区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取用水管理,确保《江苏省国家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落到实处。严格监督实施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要求。严格自备井管理,限期依法关闭未经批准的自备井。健全污水资源化水质全过程监测体系,强化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逐步建立覆盖污水资源化全过程的风险防控预警体系,确保污水资源化安全利用。(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组织参观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加强科普教育,增强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认知度、认可度和接受度,消除公众顾虑,增强使用意愿。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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